我站在法院的走廊上,手里捏着那份回执单。纸边有点翘,被我拇指来回压了几次。安保组刚打完电话,说黑夹克男人塞进轮胎缝的纸条已经取出来,正送去实验室。
我没急着走。这场官司拖到现在,该来的总得来。
走进审判庭的时候,我看了眼手表,九点零七分。法官还没到,双方律师已经在席位上坐好。宏达集团那边来了两个人,主辩律师穿深灰色西装,领带打得一丝不苟,正低头翻文件。我这边的律师抬头看了我一眼,轻轻点头。
我坐下,把包放在脚边。
十分钟后,法槌敲响,庭审开始。
对方律师第一个站起来,声音很稳:“法官,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部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。”
他指着投影屏上的数据溯源报告,“这些所谓‘境外服务器跳转路径’,是原告单方面远程抓取的网络日志,没有第三方见证,也没有当事人的知情同意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二条,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。”
我坐在那儿没动。这种套路早料到了。
我的律师站起身,语气平和:“法官,原告方所采集的所有数据,均来源于公司内部网络系统。员工使用公司设备登录内网,即视为默认接受企业安全管理规则。该规则已在入职协议中明确告知,并经全体员工签字确认。”
他顿了顿,打开平板调出一份文件:“这是国家信息安全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书,所有原始日志均封存于加密硬盘,提取过程全程录像,由公证处现场监督并完成双语公证。程序合法,来源清晰,完全符合证据采纳标准。”
法官点点头,示意继续。
对方律师立刻换方向:“即便数据真实,也不能证明其内容指向宏达集团。原告声称资金流向荷兰服务器,但银行流水仅显示付款方为‘宏达投资关联账户’,并未直接标注‘用于窃密活动’。这属于典型的间接关联,无法构成完整证据链。”
我的律师不慌不忙:“请看大屏幕。”
投影切换,一张时间轴图出现。左边是王宇下载核心文件的时间点,右边是境外IP发起DNS查询的记录,中间用红线连接,下方标注了服务器响应延迟——只有0.3秒。
“这是技术团队还原的攻击路径模型。”他说,“数据外泄发生于年会当晚十一点四十七分,正值公司安保系统例行巡检间隙。三分钟后,同一时间段内,宏达子公司向荷兰某托管公司支付服务费,金额为每月固定五千元,已持续三个月。”
他又调出一张表格:“更关键的是,这笔转账的发起IP,与当日入侵我方系统的跳板机IP,存在十六位字符重合。这不是巧合,是技术痕迹的直接匹配。”
对方律师脸色变了下,但很快开口:“仍然不能说明问题。没有书面指令,没有通话录音,没有任何一条信息能证明这是宏达高层授意的行为。原告在指控一个不存在的阴谋。”
我的律师笑了下:“我们不需要证明谁下的命令。只要证明有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了保密信息,并用于市场竞争,就足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。”
他翻开法条本:“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原告已提供完整的资金流、数据流和技术行为闭环。被告若要否认,请拿出反证。”
对方没说话。
法官看向我们:“原告是否有补充证据?”
“有。”我的律师说,“我们申请当庭播放一段视频。”
屏幕亮起。画面里是王宇坐在询问室的场景。他已经换了衣服,神情疲惫,正在核对笔录。镜头拉近,他逐页签字,最后按下手印。整个过程不到三分钟,但足够清楚。
“这是警方提供的讯问录像脱敏版本。”律师说,“王宇明确承认,他受一名自称‘项目顾问’的人联系,对方承诺一次性支付八万元,让他复制Z项目的加密方案。交接地点在地下停车场,工具是普通U盘。”
他转向对面:“而这个‘项目顾问’使用的手机号,登记在联讯维保名下。这家公司过去两年承接了我方机房的三次例行维护,最后一次进场时间,正是Z项目上线前四十八小时。”
对方律师终于站了起来:“这只是推测!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宏达指使!”
“不是推测。”我开口了。
这是我第一次说话。声音不大,但整个法庭安静了下来。
“你们派人进我公司装后门,买通员工偷资料,用移动热点连内网传数据。你们以为没人发现?我们从第一个异常登录开始记账,每一步都录了像。”
我看向法官:“我们起诉的目的,不是为了赔钱。是为了让那些觉得‘偷东西没关系,反正能赖掉’的人知道,现在不行了。”
法官盯着我看了两秒,然后低头记录。
对方律师突然说:“法官,我方申请中止审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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