她继续:“价格可以低,但只要交付时间在他们手里,结果,就在他们手里。”
与此同时,波斯商队内。
商首轻声问:“他们看懂了吗?”
执笔之人停了一瞬。“会,但已经晚了。”
他放下笔,看向远处,“因为他们,已经签了。”
夜,沈昭宁独坐,案上那份契约,被她反复翻看,最后。
她轻声说:“第十四步。”
门外,四皇子问:“是什么?”
她没有回头,只说了一句:“让他们付出一次代价。”
“为什么?”
沈昭宁闭上眼,声音很轻:“因为只有亏过,他们才会不再相信‘看起来公平的规则’。”
第三十六日,市,仍在,但已变,没有人再盲信,没有人敢全信,交易变慢,每一笔都带着迟疑,这就是窗口,沈昭宁没有立刻出手。她等,等到所有人都意识到“规则,不再安全”然后,她才动。第一道新令,不入市,不张榜,只送到每一个已经签约的人手里,一张纸。
只有一句话:“凡签契者须立保证,若违约先赔。”
起初,没有人明白。
“什么意思?”
“不是本来就有违约赔偿吗?”
“这有什么区别?”
直到第二行补充出现:“保证须先行缴纳。”
空气一滞。
“先赔?”
“还没违约就要赔?”
有人怒:“这不合理!”
但也有人沉默,因为他们刚刚经历过“完全合理却亏损”的契约,合理已经不再让人安心。第二日,第一批人选择不签,他们退出,但问题是:他们也失去了交易资格。
因为新规同时写明“未立保证者不得入大宗市。”
这不是建议,是门槛。第三日,第一批人选择缴纳,不是因为他们愿意,是因为他们不能退出,他们需要流通,需要市场,于是他们交,银两先入官署,成为“保证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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