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遵约法 (hé zūn yuē fǎ), 韩弊烦刑 (hán bì fán xíng)。浓缩了秦汉之际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路径:前者是萧何遵循刘邦 “约法三章” 精神,制定简约宽和的《九章律》,奠定西汉四百年基业;后者是韩非所倡导的严刑峻法,在秦朝极致推行后弊端丛生,最终成为秦二世而亡的重要推手。这两个典故并非孤立的历史符号,而是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“法治” 思想的两极实践 ——“约法” 是 “宽刑简政” 的治世选择,“烦刑” 是 “重典峻法” 的乱世逻辑。深入解析其思想渊源、实践过程、核心差异与历史影响,既能还原秦汉制度转型的复杂图景,更能窥见中国古代 “礼法结合” 治国传统的形成密码。
一、何遵约法:简约宽和的治世之选,西汉政权的合法性奠基
“何遵约法” 的核心是 “遵”—— 萧何遵循刘邦入咸阳后 “约法三章” 的政治承诺,在秦律基础上删繁就简,制定《九章律》,确立了汉初 “宽刑简政” 的治国基调。这一举措并非单纯的法律修订,而是对秦朝 “烦刑” 亡国教训的深刻反思,是刘邦集团争取民心、巩固政权的战略选择,更是中国古代法律从 “严刑峻法” 向 “宽严相济” 转型的关键节点。
1. 历史背景:秦亡汉兴的制度反思与民心争夺
秦朝统一六国后,以韩非 “严刑峻法” 思想为核心,推行 “繁法严刑而天下振” 的治国策略。秦律条目繁杂、惩罚严苛,“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” 成为社会常态,最终引发陈胜吴广起义,强大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五年便土崩瓦解。
(1)刘邦 “约法三章”:乱世中的民心契约
公元前 206 年,刘邦率军攻入咸阳,面对秦朝宫室珍宝与混乱的社会秩序,采纳张良、樊哙的建议,“封秦重宝财物府库,还军霸上”,并召集关中父老豪杰,颁布着名的 “约法三章”: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: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余悉除去秦法。”
这一举措看似简单,却蕴含着精准的政治智慧:
否定秦律的严苛本质:“余悉除去秦法” 直接回应了关中百姓对秦律的痛恨,满足了民众对宽松治理的迫切需求;
确立核心秩序底线: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 仅保留维护生命、财产安全的最核心条款,简约易懂、便于执行;
建立政治合法性:以 “与父老约” 的形式,将法律从秦朝的 “君主专制工具” 转变为 “军民契约”,迅速赢得关中民心。史载 “秦人大喜,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”,为刘邦后来击败项羽、夺取天下奠定了坚实的民心基础。
(2)汉初的社会困境:亟需休养生息的制度环境
刘邦建立西汉后,面临的是 “自天子不能具钧驷,而将相或乘牛车,齐民无藏盖” 的残破局面:
经济凋敝:秦末战乱导致人口锐减、土地荒芜,粮食匮乏、物价飞涨,亟需轻徭薄赋、宽刑简政以恢复生产;
民心浮动:秦朝的严刑峻法给百姓留下深重创伤,民众对新王朝的治理充满疑虑,需要稳定的法律秩序重建信任;
制度空白:“约法三章” 虽赢得民心,但过于简约,无法应对国家治理中的复杂问题(如户籍管理、赋税征收、官吏职责等),亟需制定系统的法律制度。
在这一背景下,刘邦任命萧何为丞相,命其 “捃摭秦法,取其宜于时者,作律九章”,既延续 “约法三章” 的宽和精神,又弥补制度空白,成为汉初治国的必然选择。
2. 实践过程:从 “约法三章” 到《九章律》的制度演进
“何遵约法” 并非对秦律的全盘否定,而是 “取其精华、去其糟粕” 的创造性转化,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,体现了 “应时便民” 的立法原则:
(1)第一阶段:坚守 “约法” 精神,清理秦律苛政
萧何首先对秦律进行全面梳理,剔除其中最严苛、最不合时宜的条款:
废除连坐法:秦律规定 “一人犯罪,株连三族”,萧何果断废除这一制度,仅惩罚犯罪者本人,减少无辜者受害;
减轻刑罚强度:秦律对轻罪处以重刑(如 “盗采人桑叶,臧(赃)不盈一钱,耐为隶臣”),萧何调整刑罚梯度,使罪刑相当,减少肉刑、死刑的适用;
简化法律程序:秦律诉讼程序繁杂,百姓动辄因 “违法程序” 获罪,萧何简化诉讼流程,降低民众守法成本。
这一阶段的核心是 “减负”,通过清理苛政,延续 “约法三章” 的宽和基调,稳定社会秩序、安抚民心。
(2)第二阶段:制定《九章律》,构建系统法律体系
在清理秦律的基础上,萧何参考秦律的篇章结构,结合汉初治国需求,制定了《九章律》。这部法律共九篇,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之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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