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性与过渡设计:
草案以最清晰的条款写明,“首席国家建设师”职位为蒋宸个人特设,系对其不可替代之历史贡献与能力的承认,此职位不可世袭,不可通过任何常规程序选拔或继承。
组织法明确规定,在蒋宸之后,此职位即告永久终止。
其所承担的“长远规划”、“超级项目”及“战略监督”三大核心职能,将被拆解、规范化,并分别并入新成立的、彼此独立且互相制衡的常设机构——“国家最高计划与发展委员会”(负责长远规划)、“国家重大工程与技术评估院”(负责超级项目论证)、以及“国家廉政与战略风险审计总署”(负责高级别监督与审计)。
这一设计,既充分赋予了蒋宸在建国初期这一特殊历史阶段所必需的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超常权限,又从根本上杜绝了后世出现不受制约的“超级权力者”或形成新的权力世袭罅隙,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警惕与对长治久安的未雨绸缪。
在元首与首席建设师这一二元核心之下,组织法以极大的篇幅,构建了一个严谨、高效且强调制衡的常设国家机器:
执政院:国家最高行政机关,设总理一名,由元首提名,议会批准。
下设内政、外交、财政、国防、教育、工农商、交通、卫生、司法等各专业部委。执政院对元首和议会双重负责,具体执行国家法律与政策。
共和议会:国家最高立法与监督机构。
议员构成采用“混合代表制”:一部分由各省、主要行业工会、学术机构、社会团体按比例推举的“社会贤能与专业代表”组成;另一部分则由具备一定文化程度与财产资质的公民,通过分区有限选举产生。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(除组织法本身)、审议批准国家预算、条约及重大人事任命,并拥有对执政院的质询与弹劾权(需极高门槛)。
最高法院:国家最高司法与宪法解释机构,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。
法官由元首根据议会特别委员会的推荐任命,实行终身制(除非渎职被弹劾)。最高法院负责解释《根本组织法》与各项法律,裁决涉及宪法与重大国家利益的诉讼,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法治的最后守护者。
三者之间权限清晰,相互制衡,又共同对元首与议会(代表民意)负责,确保权力在法定轨道内运行,最大程度避免滥权与僵化。
组织法草案尤其以超前的眼光,高度重视并系统规划了职业化、专业化、廉洁高效的文官体系,视其为共和国肌体健康运转的“钢铁脊梁”:
严格、公开、平等的选拔机制:确立通过全国统一、分级分类的“共和国公务人员资格考试”与后续的专业技能、品德考核来选拔官员。考试内容兼顾经典学识、实用技能与共和国核心价值观,彻底打破门第、财富、地域限制,唯才是举。
职务常任与职业保障:明文规定,通过选拔的文官实行职务常任制,非因重大违法失职或机构裁撤,不得随意免职,保障政策执行不受政府更迭影响的连续性,培养专家的、忠诚于制度而非个人的行政传统。
高薪养廉与史上最严反腐体系:承诺给予各级文官与其职责相匹配的、足以维持体面生活的优厚薪俸与完善的退休、医疗福利(“高薪养廉”)。但同时,配套建立独立于所有行政部门、直接向元首和议会负责的 “国家廉政公署” ,赋予其超越寻常的调查、监听、资产审查乃至有限度先发制人的权力。对贪污受贿、渎职侵公等行为,组织法明确“零容忍”原则,视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,且罪责追溯终身。
这部组织法草案最超越其所处时代的精神内核,在于其贯穿始终的、对“人”的终极关怀与对“社会品质”的积极塑造:
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:详细列举并保障公民的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信仰(在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基本道德前提下)等自由;明确宣告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(依法征税与征用除外);强调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无分种族、性别、出身。
倡导性社会共同价值准则:创新性地在总纲部分,将“诚实劳动光荣”、“家庭和睦为基”、“尊师重教为尚”、“扶助弱幼为德”、“敬畏自然、保护环境为责”等理念,写入国家根本大法,作为引导社会风气、塑造国民品格的价值灯塔。
确立“教育立国”根本国策:以宪法形式规定,共和国实行十年免费义务国民教育(初等六年,中等四年),确保每一名公民子弟都能接受包含基础文化、科学常识、劳动技能与公民道德在内的综合教育,为国家长远发展储备人才,从根本上提升民族素质。
构建初级社会安全网:明确国家有责任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、以社区诊所和公立医院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、以共同基金为基础的基础养老金制度,以及对因非个人过失而失业者提供临时救济的失业援助机制,彰显共和国对公民生存与发展底线的责任担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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