孟子进一步扩展了 “孝” 的维度,提出 “孝有三: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(《孟子?离娄上》)。这里的 “三孝”,通常解释为 “大孝尊亲,其次弗辱,其下能养”(《礼记?祭义》):“尊亲” 是 “竭力” 的最高层次 —— 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与社会成就,让父母获得尊重;“弗辱” 是 “竭力” 的中间层次 —— 不做违法乱纪之事,不让父母蒙羞;“能养” 是 “竭力” 的基础层次 —— 保障父母的物质生活。三者共同构成 “竭力尽孝” 的完整体系,且层层递进,体现了 “孝” 与 “个体价值实现” 的结合。
尤为重要的是,先秦儒家的 “孝” 包含 “谏亲以道” 的理性原则,反对 “盲从”。《孝经?谏诤章》明确:“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于不义。故当不义,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,臣不可以不争于君。”—— 若父母有过错,子女需 “竭力” 劝谏,而非一味顺从,这才是真正的 “孝”。如舜面对父亲瞽叟与弟弟象的多次加害,既未反抗,也未盲从,而是通过 “竭力尽孝” 感化家人,最终 “孝感天地”,成为 “孝” 的典范。这种 “理性孝观”,是 “孝当竭力” 的原始内核。
2. 汉唐:“孝” 的政治化 —— 从 “家庭伦理” 到 “治国工具”
汉唐时期,随着 “家国同构” 政治体制的建立,“孝” 从单纯的家庭伦理,上升为 “治国理政的工具”,“竭力尽孝” 被赋予了更强的 “义务性” 与 “政治性”。
西汉董仲舒提出 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,构建 “三纲五常” 伦理体系,其中 “父为子纲” 将 “孝” 转化为单向的 “子对父的绝对服从”。此时的 “孝当竭力”,不再是先秦时期的 “双向责任”,而是 “子必须无条件为父尽孝”—— 哪怕父亲有错,也需 “曲从”,否则便是 “不孝”。汉武帝推行 “举孝廉” 制度,将 “孝” 与 “仕途” 直接挂钩:若能 “竭力尽孝”(如 “丁忧” 守制三年、“割股疗亲” 等极端行为),便可被推举为官。这一制度刺激了 “形式化孝行” 的出现,如东汉郭巨 “埋儿奉母”(为节省粮食供养母亲,欲埋掉儿子),虽被后世列为 “二十四孝” 之一,却违背了 “仁” 的本质,成为 “竭力尽孝” 异化的开端。
唐代进一步强化 “孝” 的法律地位,《唐律疏议》将 “不孝” 列为 “十恶不赦” 之罪 ——“告言、诅詈祖父母父母”“祖父母父母在,别籍异财”“居父母丧,身自嫁娶” 等行为,均属 “不孝”,需处以重刑。此时的 “孝当竭力”,已从 “道德义务” 上升为 “法律责任”:子女不仅要 “竭力供养” 父母,还要 “竭力服从” 父母的意志,甚至需以 “牺牲个人利益”(如婚姻、财产、仕途)为代价。如唐代诗人孟郊《游子吟》中 “谁言寸草心,报得三春晖”,便生动体现了此时 “孝” 的 “感恩与义务交织” 的特质 —— 子女对父母的 “竭力回报”,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责任。
3. 宋明:“孝” 的哲学化 —— 理学框架下的 “心性之孝”
宋明理学的兴起,将 “孝” 从 “行为规范” 提升到 “心性本体” 的高度,“孝当竭力” 的核心从 “外在实践” 转向 “内在心性”,强调 “尽心” 即 “尽性”。
朱熹在《四书章句集注》中解释 “事父母,能竭其力” 时指出:“竭其力者,无偷惰之心,尽己之所能为也。”——“竭力” 的本质不是 “做多少事”,而是 “是否有偷惰之心”,即 “心性是否纯粹”。王阳明则从 “心学” 角度进一步阐释:“孝者,良知之发用也。良知发而为孝,便须竭力行之,方是致良知。”——“孝” 是 “良知” 的自然流露,“竭力尽孝” 就是 “致良知” 的过程,是个体实现 “心性完善” 的必经之路。
这种 “心性之孝”,一方面强化了 “孝” 的精神内涵 —— 如明代《二十四孝》中 “黄香温席”(年幼时为父亲暖被窝)、“陆绩怀橘”(为母亲藏橘子),虽行为微小,却因 “心性纯粹” 被视为 “竭力尽孝” 的典范;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剧了 “孝” 的绝对化 —— 如朱熹提出 “天下无不是的父母”,将父母的权威推向极致,子女的 “竭力” 不仅是 “行为上的服从”,更是 “心性上的无违”,这为 “愚孝” 提供了哲学依据。
三、“忠则尽命”:传统忠观的辩证演变与精神内核
“忠” 是儒家伦理的 “延伸”,从先秦时期的 “广义尽心”,到后世的 “君臣专属”,再到现代的 “责任泛化”,“忠则尽命” 的内涵始终与 “公共领域的责任担当” 紧密相关。其核心并非 “盲目牺牲”,而是 “在合理前提下,对责任的极致践行”—— 这一 “合理性”,正是传统忠观的辩证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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