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民法》第830条及相关规定,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,但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合作积累的财产、归属不明的财产,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纳入分割范围。
被告作为旭日集团会长,其名下的房产、股权、存款、投资收益等巨额财产,虽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,但均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,且与原告的家庭贡献密不可分。
参照GL集团会长离婚案的司法实践,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明确:财阀会长的企业股权虽登记在个人名下,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、企业经营收益,均因配偶的家庭支持而获得稳定发展基础,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。
本案中,我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和旭日集团对外事务,包括定期探望重病的李哉民会长,主持旭日集团公益项目等,该贡献已被韩国司法判例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重要支撑。正是我当事人的付出,才使得被告能够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,旭日集团的发展壮大与我当事人的贡献具有直接因果关系。
恳请法庭秉持法律‘公平分割、保护无过错方’的基本原则,参考GL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,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支持原告获得不低于40%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,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感谢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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