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审第一日,没有先念被告姓名。
审判官先宣读程序。
这是大夏在此战后新设的审理规则。指控须写具体行为和材料,被告有翻译、查看相关记录和申辩的机会。人证、物证、命令和本人行为分别核,不借后世名目给一张名单添威风。
台下立刻有人骂拖延。
翻译席先出了问题。
一名被告只会日语和少量朝鲜话,第一名通事把“奉令守门”译成“奉令堵门”。守门可能只是岗位,堵门却容易被理解成阻止百姓逃生。
第二名通事当场指出差异。
审判官让两种译法都保留,再问被告守的是哪道门、门内外有什么人、是否阻拦过居民。程序没有用一个更顺口的动词替代事实调查。
被告可以看到涉及自己的译文。
不识字者由另一名通事逐句念回,能指出哪些意思不是自己说的。通事也须署名,任何更改都标时刻。翻译权不是给被告一张听不懂的纸按印。
受害者作证同样分开。
家属可以先说亲历,不必在首犯面前当众复述最痛的部分。需要对质时,审判席只问争议点,不用反复逼人讲完整伤害来证明悲痛真实。
受害者家属已经等了太久。他们想先看谁被斩,不想再听一遍证据门槛。
郑成功站在审判席侧,没有让军士压住喊声。
“你们可以问,可以骂。谁该死,仍要把他做过什么说清。”
第一批被告中有十二名日军足轻。
他们都自称普通士卒,只奉命守门、搬粮,从未参与屠村。审判官没有因“足轻”两字便轻判,也没有按日军身份一并定死。
每个人分别回答守哪道门、领谁命令、何时搬粮、是否点火、能否拒令。
一人能说出自己在马厩值守,汉阳火点记录也没有他的营号。另一人却被两名居民认出曾在粮仓外泼油,他的衣箱里还有同式引火绳。
第三人承认搬过油罐,称不知道用途。命令抄件却写着“送至南仓,听点火队调用”。他是否知道,不能只凭一句不知,也不能只凭搬运自动写成主令。
岗位和行为开始分层。
两名朝鲜粮商随后上庭。
两人都在日军占城时高价卖粮,价钱几乎相同。第一人的女儿当时被扣在营中,日军每次取粮都给一张延期放人的纸。第二人却主动派伙计搜集乡村存粮,从价差中分利,还获得一处码头经营权。
“都是高价通敌!”台下有人喊。
审判官把家属扣押记录、交易账、伙计口供和获利分开。
第一人并非全无选择。他曾在女儿被放回后继续卖过一次粮,那一次是否仍受胁迫要另核。第二人也不是只因赚钱便自动成为屠村者,须追他是否知道粮送往哪支部队、是否参与抓人。
同样价格,没有替两人生成相同责任。
第一名粮商的女儿上庭说明被扣经过。
她记得看守每次放父亲回去筹粮,只给半日。第三次后她已经被放,却因城门封闭仍住在原营附近。父亲第四次卖粮时是否相信女儿仍会被抓回,存在争议。
第二名粮商的伙计则交出分利账。
每找到一户藏粮,掌柜给他额外赏钱。粮价上涨不是唯一证据,主动搜粮、报告位置和换取码头权才构成更强的获利链。
掌柜辩称,码头权只是日军欠款抵押。
契纸显示期限长达十年,且允许排除其他商户。审判席把这项利益列入,不用高价本身替代。
两名商人都可以质证账页来源,也都不能要求用同业习惯一句带过。
三份“必斩名单”在这时被强硬派抬上来。
审判席先问名单是谁写、依据何在。
第一份由七名村长汇总,其中三人承认只抄了粮店账。第二份出自义兵私讯,执笔者与名单上五户有地界纠纷。第三份没有原始呈报人,只在转送时由强硬派添上“必斩”。
重复姓名由此失去“三方都指认”的假重量。
一名被列三次的老人实际只因替日军修过一辆车。修车是否受迫、车辆用于何处仍须查,三次抄名不能变成三件独立行为。
另一名只出现一次的火队长,却有命令、目击和火场物证相互支撑。名单出现次数与证据强弱没有固定关系。
郑成功让三份名单继续封存,任何后续补写必须另页署名,不能在原件上悄悄加人。
名单真有部分首犯,也夹着重名、死人和私仇。抄录对照显示,一份在送出前新添了九人,墨色未干;另一份把一名豪强的地界对手全家列入。
郑成功当庭封存名单,不准作为定罪依据。
朴成烈的部下猛地站起。
“名单里有烧仓的凶手!你不用,就是包庇!”
“名单可以提供线索。”郑成功道,“谁烧仓,用火点、命令、目击和本人行为来锁。不是谁把名字写在必斩二字下面,谁就该死。”
义兵强硬派从支持公审,转而指责大夏偏护敌人。
烧仓主案随即开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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