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下来,我们就一步步走进这场世纪审判的台前幕后,看看它是如何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,法庭上发生了怎样激烈的交锋,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纳粹高官们又是如何为自己辩护,并最终迎来了怎样的结局。
纽伦堡审判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,它的法律大厦,是在战争的炮火声、外交官的激烈争吵和政治家们的妥协中,一点点搭建起来的。核心的图纸,就是一份叫做《伦敦宪章》的文件。这份文件不仅规定了怎么审、审什么,更重要的是,它在国际法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。
早在战争打得最激烈的时候,追究战犯责任的声音就已经出现了。
1942年1月,九个被德国占领的欧洲国家的流亡政府在伦敦的圣詹姆斯宫聚会,发表了一个宣言,誓言旦旦地说:“等战争结束了,我们一定要惩罚那些在我们国家犯下罪行的德国人!” 这就像一群被恶霸欺负了的孩子,聚在一起发誓将来一定要讨回公道。
这个想法很快得到了美、英、苏三个“大哥”的赞同。到了1943年10月,三巨头罗斯福、丘吉尔和斯大林共同签署了《莫斯科宣言》,把这个想法具体化了。宣言里说,那些在具体某个地方犯了罪的德国军官和纳粹党员,战后就要被送到那个地方,由当地的法律来审判。比如,一个在波兰杀害平民的党卫军军官,战后就要被押到波兰去受审。
但问题来了,那些最高级别的战犯呢?比如戈林、赫斯这些纳粹高层,他们的罪行遍布整个欧洲,没法说只在“某个特定地点”犯罪。对这些人怎么办?《莫斯科宣言》说,将由“盟国政府联合决定惩处”。
这个“联合决定”到底是什么,一直悬而未决。直到1945年6月,德国投降后,美、英、法、苏四国的代表团才齐聚伦敦,正式开始商量这件事。这场会议开得异常艰难,充满了争吵和博弈。
为什么难?因为这四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想法差太远了。
美国人脑子里想的是一场像好莱坞电影一样充满戏剧性的法庭辩论。他们习惯的是“对抗制”,就是控方和辩方像两个拳击手一样,在法官这个裁判面前互相攻击,摆证据、盘问证人,谁能说服陪审团谁就赢。
苏联和法国人则习惯“纠问制”。在他们的法律体系里,法官更像一个侦探,主导整个调查过程,主动去讯问被告、寻找证据,目的是查明真相。
英国人则夹在中间,他们的法律体系虽然也偏向对抗制,但更讲究程序和传统。
苏联人还有一个心思,他们希望这次审判能成为一场政治宣传,向全世界展示纳粹的残暴和苏联的伟大牺牲,所以他们对程序的细节不太在乎,更关心审判的“政治效果”。
他们在很多问题上都吵翻了天。比如,到底要不要设一个正式的法庭?被告有没有权利请律师?哪些行为才算是犯罪?苏联人甚至一度觉得,搞这么复杂的审判没必要,直接军事法庭定了罪枪毙就行。在谈判的最后时刻,大家还觉得这事儿可能要黄了,审判可能开不成了。
但最终,在巨大的政治压力和美国代表杰克逊等人的不懈努力下,四方还是达成了妥协。1945年8月8日,他们共同签署了《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》,以及它的附件——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(也就是我们说的《伦敦宪章》)。
这份宪章,就是纽伦堡审判的“根本大法”。它规定,要成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,由四个国家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组成。法庭的审判规则,也成了一个“混血儿”:既有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元素(比如控辩双方可以交叉盘问证人),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纠问制传统(比如法官可以主动提问)。
可以说,光是把这个法庭搭起来,本身就是一个奇迹。
《伦敦宪章》最核心、最具革命性的部分,是第六条。它定义了法庭有权审判的四种罪行。其中有三项,在当时都是全新的法律概念,是同盟国的法学家们绞尽脑汁,试图用法律的语言来概括纳粹政权所有邪恶行径的努力成果。
第一项:共同策划或密谋罪
这个罪名非常有“美国特色”。在美国国内法里,几个黑帮分子坐在一起商量怎么抢银行,即使他们还没动手,光是这个“商量”和“策划”本身,就已经构成了犯罪。
检察官们把这个概念搬到了纽伦堡。他们的目的是要证明,整个纳粹政权从崛起到发动战争,就是一个巨大的“犯罪阴谋”。希特勒和他的那帮核心手下,就像一个黑帮团伙,从一开始就密谋要颠覆凡尔赛和约、迫害犹太人、侵略邻国、称霸世界。
这个罪名的厉害之处在于:
能把所有被告“捆绑”在一起。不管你是管经济的、管外交的还是管军队的,只要你参与了这个“共同计划”,你就是这个犯罪团伙的一员,就要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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